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,为整治演出票务市场乱象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。该案判决指出,为技术抢票提供撮合服务并进行平台化运营,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本案被告为某代拍平台的运营方,其核心业务是撮合用户与入驻商家之间的演出票代拍交易。原告是国内一家知名票务平台的运营主体。
涉案平台与入驻商家分工协作,具体表现为对入驻商家设置抢票能力审核标准、统一发布抢票信息、制定代拍流程、提供统一咨询服务等,并在收款后与商家进行结算。
法院认定,入驻商家利用自动化技术进行高频抢票的行为,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平等购票权,也妨碍了原告票务平台的正常运行。作为平台运营者,被告与商家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、平台化运营规模以及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,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75300元,同时判决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此判决明确了票务代拍经营行为的法律边界,对遏制“技术黄牛”现象、推动演出票务市场回归公平、透明、有序的发展轨道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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